看词语>诗词古文>吕温生平

吕温生平介绍

吕温(771~811)字和叔,又字化光,唐河中(今永济市)人。德宗贞元十四年(798)进士,次年又中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校书郎。贞元十九年(803),得王叔文推荐任左拾遗。贞元二十年夏,以侍御史为入蕃副使,在吐蕃滞留经年。顺宗即位,王叔文用事,他因在蕃中,未能参与“永贞革新”。永贞元年(805)秋,使还,转户部员外郎。历司封员外郎、刑部郎中。元和三年(808)秋,因与宰相李吉甫有隙,贬道州刺史,后徙衡州,甚有政声,世称“吕衡州”。>>查看吕温的诗词古文

生平

  吕温是封建时代非常难得的一位开明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吕家为唐代世宦名门,温祖吕延之官至浙江东道节度使,父吕渭官至礼部侍郎,吕温兄弟四人皆有才名,以文学称世。吕温幼年从父学,及长,师事著名学者陆贽研习《春秋》,并从梁肃学诗,诗文为时人赏识。进士及第的次年又中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校书郎。与同时代考取功名的士子一样,吕温在及第后也有几年外出漫游,直至28岁那年才返乡为父守孝。贞元十九年(803年),吕温得王叔文推荐任左拾遗,并成为王叔文“永贞革新”集团中的一员。第二年,吕温随御史中丞张荐出使吐蕃,留居一年有余。因而,当“永贞革新”失败后,“二王八司马”或遭杀戮或被贬僻地,独吕温不仅因外使得免,还缘例晋升户部员外郎。宪宗元和三年(808年),吕温升任刑部郎中兼侍御史。因与御史中丞窦群、监察御史羊士谔等弹劾宰相李吉甫勾结术士惑乱朝政,先后被贬为均州刺史、道州刺史。一年后又改贬衡州刺史。在道州、衡州任上,吕温打击豪绅、惩治腐败,使二州上下焕然一新,政绩卓著。但在衡州仅年余便病逝任上。柳宗元在《故衡州刺史东平吕君诔》中曾悼他“志不得行,功不得施。……君之卒,二州(指道州、衡州)之人哭者逾月”。好友刘禹锡也说他“年益壮,志益大,遂拔去文字,与隽贤交,重气概,核名实,歆然以致君及物为大欲。每与其徒讲疑考要皇王霸强之术、臣子忠孝之道,出入上下,百千年间,诋诃角逐,叠发连注”。(《吕君集纪》)当是对吕温一生人格、出处、追求的极好概括。吕温逝后,刘禹锡将其诗文辑为《吕衡州集》十卷(原集已佚,今十卷二百余篇经过了后人的加工整理),后有《吕和叔文集》行世,《全唐诗》收其诗二卷百余首。吕温一生于政余多所撰作,学问文章颇为时人推重。吕温的法制思想基本承袭了封建正统,在倡导明刑立威的同时,又特别强调“德主刑辅”,即刑罚的施行应服务于“德”,只有“导之以德”,才能使人“迁善远”。他认为,为政者要治理好一个国家,须做到“修诚”、“任智”、“立威”,且三者应“总而行之,迭收其效”,不能有任何偏废。其中,明刑立威是治国的首要问题,只有“立威”,才能“责人不欺,而人固不敢欺”;“任智”为治,就是要达成“求人不欺,而人亦不能欺”的目的,最终“智达”而“政成”;“修诚”是一种“上德”的理想境界,以此为治,方能取得“不求不欺于人,而人不忍欺”的结果。因而,作为治国者,要想有条不紊地达成这三种理想境界,自身一定要“身有纪律,言有典章;刚包其柔,威克其爱;权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罚”。在刑罚的实施过程中,吕温还特别强调宽猛互用,“宽则人慢,纠之以猛;猛则人残,施之以宽”。二者相互搭配,相济相补,方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并且,为了维护法的尊严和公正,他还极力主张废止沿袭已久的“功臣恕死”和“纳粟赎罪”司法恶习。他认为,刑赏是国之大体,为政者理应郑重待之。有功必赏有罪必刑,本是天经地义之事,而若勋臣犯了死罪得以免死,无疑是废刑乱法,鼓励犯罪,于君于臣都是无益的。从君主方面看,“夫其贤如太公,忠如伊尹,唯君知臣,可以勿贰。而遽宥以死罪,是疑其不终,非所以待之以诚,而属君子之心也。若乃猾如狗盗、庸如黥徒,未有罪而先恕之死,是不许其慕生廉耻,自固名节,非所以导之以德,而劝小人之善也”。就为臣者言,“使贤而有功,惊宠惧满,自居无过之地,何恕死为?使愚而有功,已小人之幸,又告以无死,是增骄而启奸,适所谓赏之以祸也。”所以,明君治世,司法定当万众如一,就是对勋臣贵胄,也应“安之以爵禄,护之以纪律,明之以好恶,耸之以祝福”,万不可姑息养奸,遗祸于家国。“恕死”之法,绝非理想社会和明君所该施行的。至如“纳粟赎罪”,吕温更认为这是对法的尊严的挑战。倘使以粟除罪,凶徒贪吏便会肆无忌惮地作恶。因为有粟可纳,免门大开,作奸犯科还有什么顾忌呢?这样一来,朝廷法律定得再严,就是“临以斧铖,驱于鼎镬”,也未必能震慑。吕温的这些法制思想理念虽是针对当时中唐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来的,其中有的失之片面或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在今天看来,也有不少可取之处。应当说,吕温是封建时代非常难得的一位开明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

历史功绩

  吕温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刑立威,认为治理国家必须“权之以法制、董之以刑罚”;但又认为刑罚是道德的辅佐,刑罚的运用必须服务于“导之以德”,以达到使人“迁善远罪”的目的。为了维护封建法制的严肃性和力求执法公正,他提出了两个主张:①反对“功臣恕死”的规定,认为功不可以不赏,罪不可以不刑;信赏必罚是天经地义。如果有功勋的人犯了死罪予以免死,或者没有犯罪而先行恕死,乃是弃信废刑,挠权乱法,以罪宠人。这样不但不能劝善惩恶,反而会鼓励犯罪,对国家对功臣都将有害无益。②反对纳粟赎罪的规定,认为刑赏是国之大本,不可不严肃对待。汉代曾用过纳粟的办法除罪拜爵,但那是“杂霸道而隳王制,昧宏规而狃小利”。以之拜爵,固然毁坏了有功必赏的规定,以之除罪,更是废弃了有罪必罚的法律,是对残贼之徒和□宄之党大开免罪之门,使凶人酷吏可以肆无忌惮地为非作恶。这样,刑法规定得再严,甚至“临以斧钺,驱于鼎镬”,也是不足以立威的。

猜你喜欢

  • 冯延巳

    冯延巳(903--960)又名延嗣,字正中,五代广陵(今江苏省扬州市)人。在南唐做过宰相,生活过得很优裕、舒适。他的词多写闲情逸致辞,文人的气息很浓,对北宋初期的词人有比较大的影响。宋初《钓矶立谈》评其“学问渊博,文章颖发,辩说纵横”,其词集名《阳春集》。

  • 李虞仲

    [唐](公元772年——836年)字见之(一作建之),赵州(旧唐书作赵郡)人,李端之子。生于唐代宗大历七年,卒于文宗开成元年,年六十五岁。工诗,第进士及宏辞。累迁太常博士。宝历初,(公元825年)以兵部郎中,知制诰,进中书舍人。出为华州刺史。历吏部侍郎。为人简俭寡欲,时望归重。虞仲著有制集四卷,《新唐书艺文志》及诗,传于世。

  • 项炯

    (1278—1338)元台州临海人,字可立。少倜傥,端行绩学,通群经大义,为时名儒。尝居吴中甫里书院。工诗。有《可立集》。

  • 王英

    生卒年、籍贯皆不详。天宝时人。父王晋,母孙氏。《全唐诗外编》补诗2首,出清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五八。原诗不著撰人名,陆增祥谓“当是(王)英辈所作”。《全唐诗外编》遂定为王英诗。

  • 欧阳詹

    欧阳詹,字行周,福建晋江潘湖欧厝人,欧阳詹生活在安史之乱后的中唐,一生没有离开国子监四门助教这个官职。后世唐进士幕府参军欧阳秬、唐进士韦中令门下欧阳澥、后唐状元掌院学士黄仁颖、南唐乡贡进士欧阳偃、宋观文殿大学士欧阳珣、元处士天麟黄权、明儒林学士黄永、明进士龙游知县黄应、潘湖八世孙明进士户刑尚书黄光升、潘湖九世孙明榜眼南京礼部尚书黄凤翔、潘湖十二世孙清大学士潘湖叟黄锡衮、清洪濑金墩黄士藻、潘湖十五世孙清湖口台湾知府黄立本承行周之风接踵而至。还被称为“八闽文化先驱者。

  • 郑重

    徽州府歙县人,字千里。寓居金陵。善画佛像,亦画山水小景,仿宋元名家,体韵精妍。

  • 陶雍

    陶雍(1123-1189年),初名乌禄,女真族完颜部人。他也被誉为“小尧舜”。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孙,是金朝第五位皇帝。陶雍称帝后,下诏列数海陵王罪恶,废为庶人,并遣军切断了海陵王归路,进据中都。他外与南宋议和罢兵,内用各族人士为官,重兵镇压了契丹族起事,使统治集团内部趋于稳定,社会秩序较为安定。他还注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重视科举、学校等文化事业,放免二税户和部分奴婢为平民,减轻农民负担,取消金银矿税,广开榷场,使金财政充足,仓廪有余,政治局面稳定,社会经济和文化呈现一时繁荣,成为金朝的全盛时期,女真族也基本上完成了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 张之翰

    (1243—1296)邯郸人,字周卿,号西岩老人。世祖至元末自翰林侍讲学士,知松江府事,有古循吏风。时民苦荒,租额以十万计,因力陈其弊,得以蠲除。有《西岩集》。

  • 李庭

    (1194—1277)金元间华州奉先人,字显卿。金末避兵商邓山中,金亡徙居平阳,后辟为陕右议事官。世祖至元七年授京兆教授。有《寓庵集》。

  • 杨廉

    生卒年、籍贯均不详。一作杨庶,与沈佺期同时。曾在尚书省任职,后为给事中。事迹见沈佺期《酬杨给事中廉见赠台中》诗。善属文。《全唐诗》存诗2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