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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藏各族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内容主要包括7方面:一、令青海蒙古各部落编旗分佐领,分别游牧,毋相统属。各级王公,分别功罪,量加赏罚。二、自雍正三年起,令蒙古各部王公、台吉派定人数,分班进京朝觐。定每年二月、八月于西宁口外日月山与内地人民进行贸易。三、将甘州、凉州、庄浪、西宁、河州、四川松潘、打箭炉、云南中甸等地番族划归道厅卫所管辖,给予土司千百户等职衔,以分蒙古之势。四、严格规定,寺庙之房产不得过200间、喇嘛多者不得过300人,令首领喇嘛出具甘结存档。番民之粮,交地方官管理。五、于西宁北川边外上下白塔,巴尔托海至扁都口一带创修边墙,在甘州、西宁、打箭炉等地添设营弁,使各部蒙古不敢觊觎。六、在西宁、布隆吉尔诸地,实行屯田,并加强对西宁口外等处边民抚绥。七、于甘州、西宁、打箭炉等地增派驻防官兵,以加强控御。与年羹尧另行条陈之※《禁约青海十二事》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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