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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炒花”(1502页)。
见“炒花”(1502页)。
见“劝利晟”(398页)。
即“掩㴲水”(2037页)。
辽道宗朝边将。名又记作阿鲁扫古。字乌古邻。契丹族。为皇族孟父房后人。重熙(1032—1055)末年,为祗侯郎君。道宗清宁(1055—1064)初年,加安州团练使。大康(1075—1084)时,历怀德军
清代台湾高山族一些村社特设管理社租之人。高山族村社社租即“番大租”原由通事(多汉人充任)管收,往往饱入私囊。乾隆二十二年(1757)后,一些高山族村社为防止此流弊,由族人推举专人负责村社公地招佃和向佃
清代贵州苗族大起义。因发生在咸丰五年至同治十二年(1855—1873)之间,史称“咸同起义”。参加起义苗民达百万之众,遍及贵州东、东南及中部150余州县,延续达18年之久,是清代最大的一次苗民起义。苗
古郡名。东汉建安二十年(215)置。治所在九原(今山西忻州市)。西晋惠帝时改晋昌郡,后复旧称。为并州六郡国之一,下领九原、定襄、兴中、广牧、晋昌5县。建武元年(304),新兴匈奴人刘渊于左国城(今山西
见“弘义宫”(644页)。
明末东北地方女真族所建政权名。万历十一年(1583),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起兵,先后招服、合并栋鄂部(1584)、浑河部(1585)、苏克素护河部(1586)、完额部(1588)、鸭绿江部(1591)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苗族的一支。其名称始见于明代。以其衣裙多杂有红色而得名。自称“果熊”(苗语译音)。操苗语湘西方言。主要分布在今湘西、鄂西南、川东南及黔东等地区。详见“苗族”(13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