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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制

元代社会基层组织制度。世祖至元七年(1270),依农村立社法令,县邑所属村瞳,以自然村为基础,每50户编为1社,逾百户者另立社,不足50户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者各自为社。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家有兼丁者为社长。隶属乡之里正、都之主首。专以教督农民为事,劝课农桑,督理社众勤惰,掌义仓,主社学,谕解本社一般婚姻、家财、田宅、债务纠纷。本人豁免杂役。社内遇有病患灾丧,社众之间、社与社之间协同周济,合力助之。同时,城市亦推行社制,隶于坊下,《通制条格·立社卷长》:“在城关庙见住诸色户计……并行入社。”也有蒙古探马赤军与民共同编社者,社制初行于北方,元灭南宋后,于全国普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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