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克得木勒
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旧婚俗之一,主要流行于阿拉善等地。蒙古语,意为“被抛弃者”,专指离婚的妇女。凡是离婚妇女,通常都不愿再嫁,只有少数人能再婚。有的男子因怕妻子离婚后与有权势者结婚,被嘲笑,故夫妇感情虽不融洽,仍不愿离婚,甘心当挂名丈夫。如果女方主动要求离婚,而男方不同意,须接受“达尔哈拉”,即允其自由与别的男人同居,但不举行结婚仪式,所生子女,仍随原夫姓氏。
卫拉特蒙古和硕特部旧婚俗之一,主要流行于阿拉善等地。蒙古语,意为“被抛弃者”,专指离婚的妇女。凡是离婚妇女,通常都不愿再嫁,只有少数人能再婚。有的男子因怕妻子离婚后与有权势者结婚,被嘲笑,故夫妇感情虽不融洽,仍不愿离婚,甘心当挂名丈夫。如果女方主动要求离婚,而男方不同意,须接受“达尔哈拉”,即允其自由与别的男人同居,但不举行结婚仪式,所生子女,仍随原夫姓氏。
?—1642清初将领。满洲镶红旗人。科奇理氏。世居瓦尔喀。崇德三年(1638)归清,授佐领。从征明锦州、松山,皆有功。七年(1642),率骁骑校佟噶尔随饶余郡王阿巴泰征明,入蓟州,攻克霸州、定州等城,
见“锡伯族”(2364页)。
1565—1627清初将领。又作达诸护。满洲正蓝旗人。兆佳氏。世居纳殷。初任佐领,从太祖努尔哈赤征乌拉、叶赫诸部,护卫宁古塔,均有功,授三等男爵。天命十年(1625),率兵征东海瓦尔喀和卦尔察部有功。
书名。谢彬著。1卷9章。论述自清光绪二年(1876)英人马嘉里在云南被杀,英国迫清政府订立《烟台条约》附款《另议专条》(有关西藏的不平等条约)始,至民国八年(1919)中英关于藏案之交涉经过。包括清末
见“噶举派”(2500页)。
见“那木罕”(929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将此卫与永乐十二年(1414)三月所设可河卫、正统(1436—1449)后所设海河卫皆称作噶哈卫。
西夏军队中直接作战的正规士兵。地位最高的军卒。西夏男子15岁为丁,二丁中取一人充任。在不同岗位配备不同战具。如牧主正军有官马1、弓1张、60支箭、箭袋、枪1支、剑1柄、囊1、弦1根、长矛杖1支:而农主
金代女真诸部族之一。分布于婆卢买河(今黑龙江省木兰县境布雅密河)流域,故名。金熙宗悼平皇后之父裴满达(本名忽挞)即为该部人,以功授世袭猛安,拜太尉,封徐国公。
即“驼鹿”(15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