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法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1736清代后藏地方官员。汉籍又作诺颜和硕齐。藏族。※颇罗鼐之弟。受命管辖、操练哈喇乌苏兵,护卫西藏,授头等札萨克台吉,世袭。雍正五年(1727),卫藏战争中,与后藏戴本江洛金巴率兵2000驻守江
碑铭。乾隆二十四年(1759)立于北京国子监。清高宗弘历撰文,以满、汉文镌刻。分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引言,后半部为四言韵文。记述大小和卓木引兵叛乱及清军出师击敌经过。为研究清军平定布拉呢敦、霍集占之乱重
1910—1937百灵庙武装暴动领导人之一。内蒙古土默特旗人。蒙古族。1925年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为黄埔军校第四期毕业生,在北伐战争中任第六军独立团警卫连长。时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札萨克并任副盟长德
松赞干布(617?—650)辅政名臣之一。藏文创制者。吐蕃人。大臣屯弥阿努热嘎达之子,生于今隆马宗之聂地。曾奉命先后出使唐及尼婆罗(今尼泊尔),迎娶唐文成公主及尼婆罗公主,为增进汉藏及尼藏之间友谊做出
见“随丁”(2135页)。
行政区划名。明置。元为普定府,后改普定路,属云南。明洪武(1368—1398)初为普定府。十六年(1383),改为安顺州,隶四川。正统三年(1438),改属贵州。万历(1573—1620)时改军民府,
即“驼鹿”。其名来源于其颈下鬃似“马缨”,蒙古语称马缨曰“达犴”。详见“驼鹿”(1554页)。
汉至南北朝时夫余国所在地。盛时东至今张广才岭,北达小兴安岭南呼嫩平原,南到辽宁开原县,西约至吉林省白城市至双辽县一线附近。《新唐书·渤海传》所载以扶余故地为扶余、鄚颉二府,实指今东流嫩江和松花江以南地
宋时壮族地区重镇。治所在今广西田东县平马镇。隶邕州,领右江黄峒地州、县、峒62所。上通自杞、罗殿、大理诸古国,下连邕州、广州,为宋朝西南边疆政治、经济、军事要地。设有提举峒丁、寨官、寨丁以控右江流域土
即“巴儿忽”(4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