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员名。宋置于县,《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县令”条谓北宋前期县吏人有“押司”、“录司”、“录事史”、“佐史”四种。不过录司、录事史、佐史三种名称后来很少出现。录司即县录事,录事史与佐史似均为录事的助
职名。唐朝政事堂 (宰相议政办公总署) 移中书省后,于众宰相中推一人执政事笔,即主持处理日常政务,称秉笔主持宰相议政会议,总其记录,坐堂办公或承受皇帝旨意。实居首相之位。肃宗至德二载(757)始令宰相
官名。① 清末陆军部军制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由副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掌军制司事。②清末海军部军制司长官。宣统二年(1910)设,掌军制司事。由协都统或正参领充任。
官名。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定额四人,奏补,分掌本馆第一、第二两科与译书、编案两处事务。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仿《周礼》掌固置,北周沿置。夏官府兵部中大夫属官,正三命。下统司固中士。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参见“掌固”。、中士 官名。《周礼》夏官之属有掌固上士二人,下士
见“十猛将军”。
官署名。元顺帝至正二十六年(1366)八月置。参见“行中书省”。
官名,金朝置。从七品,掌泉货金银珠玉出纳之事。其佐官有副使一员,从八品。判官一员,正九品。因镀铁院属永丰库,故有镀铁院都监二员,掌生熟铁定线。见《金史·百官三》。
官名。参见“左副都御史”。官名。明始置,与左副都御史同为都察院的佐官,秩正三品。清沿置,无固定员额,不预都察院事,仅作为巡抚的兼衔,在其辖境内于行政权之外可兼行监察权,以表明其地位之特殊。参见“都察院
官名,属执金吾。掌都船狱。如淳注而引《汉仪注》说:“都船狱令,治水官也。”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尉》。按:如说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