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词语>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高等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元年(1909)后各省渐设。每省省城一所,大商埠距省城远者得设分厅。掌全省诉讼,审理不服地审厅一审、二审判决上告案不属大理院宗室觉罗一审案。置厅丞一人。下设民科一庭,刑科一庭,各置推事三人。另置典簿一人,主簿二人,录事四至六人。分厅除不置厅丞外,余同。附设高等检察厅。


官署名。清未置于各省省城,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全国设高等审判厅共二十二厅,各厅设厅丞一人,秩正四品;推事六人(民、刑事庭各三人),秩从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从七品;录事四人,秩正九品;山西厅增设看守所官二人,秩从八品;此外并可酌设承发吏、庭丁各员。本厅审判,于重罪为第二审,轻罪为终审,采取合议制,以推事三人合议执行。北洋政府沿置,旋改厅丞为厅长,设推事若干人掌理审判事务。主要审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第二审的判决而上告的案件,或不服地方审判厅的命令,按法律而依法抗告的案件、厅内设置庭数,依事务繁简决定,庭长由推事兼任。审判依清末之制采取合议制,由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执行。但审理上告案件时,厅长得根据所审案件情形,临时增加推事至五人。合议庭以庭长为审判长。厅内置书记厅,设书记官长一人,分置总务处和民刑事处。总务处分设文牍、统计、会计三科,民刑事处分设民事、刑事两科。

猜你喜欢

  • 右肃政台

    官署名。唐武则天文明元年(684)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684)分置左、右,按右台监察京城外文武官僚; 中宗神龙元年(705)改右御史台。

  • 牙门旗

    古代天子巡行,将帅出征,多立旗以为营门,其门称牙门,其旗称牙门旗。因其旗用象牙装饰,故称牙旗。《三国志·魏书·典韦传》:“初平中,张邈举义兵,韦为士,属司马赵宠。牙门旗长大,人莫能胜,韦一手建之,宠异

  • 河南府尹

    官名。即河南尹。官名。北宋以西京河南府、北京大名府、南京应天府并为陪都。各置牧,尹,少尹,判官,推官,司录参军,及户曹、法曹、士曹参军,左右军巡使、判官,文学、助教。尹以下掌同开封府,尹阙则置知府事一

  • 奉常署

    官署名。清末典礼院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 设。掌亲行礼节、斋戒、阅祝版、赞引读祝各事,典守坛、庙并兼理神乐署、和声署各乐舞事。置署长一人,佥事、录事并读祝官、赞礼郎等。

  • 庶务司

    官署名。清末外务部所属四司之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掌界务、防务、传教、游历保护、赏恤、禁令、词讼、巡警各事。置郎中、员外郎、主事等。

  • 储蓄司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海军处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拟设储备司,三十四年正式设立。掌海军收支经费,购置服装,存储军粮及一切物品事。辖会计、服用、屯积三科。置司长一人,承发官一人,科长三人,科员九

  • 乾清门行走

    官名。清朝侍卫之一种,即掌翊卫近御,常值班于内廷及皇帝出巡时扈从值班之侍卫。次于乾清门侍卫。无定员。归御前大臣统领。武官名。清置,见“御前侍卫”。

  • 当时

    传说远古掌历法时日之官。《管子·五行》:“蚩尤明乎天道,故使为当时。”戴望注:“谓知天时之所当也。”

  • 宣抚使司

    见“宣抚司”。官署名。清代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为军事机关,位在宣慰使司之下,掌军事。见《清史稿·职官四·土司各官·四川宣慰使司》。

  • 讲《春秋》祭酒

    学官名,王莽置,位上卿,掌讲授《春秋》。见《汉书·王莽传中》。参看“讲书祭酒”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