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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币总厂监督

官名。正副各一人,为造币总厂的正副主官。见“造币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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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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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清末京师高等检察长官。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一人,正四品,简任。掌领本厅检察事宜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

  • 总制院

    即“释教总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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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众议院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一人,理事一人或数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设二十三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十五人。掌审查外交事项。

  • 义部员外

    官名。渤海国官,左六司义部属官,位郎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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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①明初于凤阳及各省分置,设官如都督府,为地方最高军事机构。后罢。②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的简称。

  • 二皇

    指伏羲和神农。《淮南子·原道训》:“泰古二皇,得道之柄,立于中央。”注:“二皇,伏羲神农也。”

  • 大名兵马司

    即“大名兵马指挥司”。

  • 省行政公署实业司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农业改良;二、农业试验场;三、蚕丝业改良和检查;四、地方水利耕地整理;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