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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事

见“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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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州

    官名。南朝在某州元刺史时,以其他官员监理该州事务,代行刺史职权,称监某州或监某州事,简称监州。地位较正式任命的刺史为低,亦可升任刺史。见《南齐书·陆慧晓传》。后亦为通判的别称。官名。通判的别称。南朝梁

  • 刺奸属

    官名。见“公府刺奸曹”。

  • 钱法侍郎

    官名。即督理钱法侍郎。明末於户部置,品秩正三品,与侍郎同。天启五年 (1625) 因钱法混乱,专设户部侍郎一人督理。清亦置。参见“督理钱法侍郎”。

  • 巡防队会计官

    官名。清末各省分路巡防队属官。光绪三十一年(1905)后各省旧军逐步改为巡防队,分五路驻防,始置。每路一人,奏补。掌本路各营饷项。

  • 都督内外诸军事

    官名。北周置。《周书·静帝记》: “随公杨坚为都督内外诸军事。”即“都督中外诸军事”,为避杨坚父讳而改。参见“都督中外诸军事”。

  • 运输署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联合勤务总司令部”见该条。

  • 民事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民事事项;二、非诉讼事件;三、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四、公证事项;五、户籍登记事项。

  • 都漕运使司

    官署名。元朝置。世祖至元十二年(1275),改漕运司为都漕运司。后分设京畿、江淮、济州三都漕运使司。二十五年,京畿都漕运使司分置内外二司,内司仍旧名,外司称都漕运使司,于河西务置总司,临清置分司,领接

  • 司命军政

    官名,王莽置,掌执军法。见《汉书·王莽传中》。

  • 市自治制

    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内务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于认为必要时呈请设立之,除特别市之外,其余均为普通市。市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