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查会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即郡吏。《三国志集解·钟离牧传》“(钟离)牧问朝吏”条引胡三省注:“朝,郡朝也”。参见“郡朝”。即郡吏。郡府也称郡朝。《三国志·吴书·钟离牧传》:“牧问朝吏曰:西蜀倾覆,边境见侵,何以御之?”参看“朝
官名。《周礼》夏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方相氏属吏。《左传·闵公二年》:“是服也,狂夫阻之。”孔颖达疏引韦昭说: “狂夫,方相氏之士也。”《周礼·夏官·序官》: “方相氏,狂夫四人。”参见“方相氏”。
官名。东汉始置,为尚书台佐贰官,居尚书左丞下,秩四百石。掌授廪假钱谷,假署印绶,管理尚书台专用文具及诸财用库藏,并与左丞通掌台内庶务,保管文书章奏。魏、晋南朝为尚书省佐官,位次尚书,与左丞共掌尚书都省
官署名。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置,掌广东海北食盐生产、税课、行销之政。设提举一人,从五品,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无定员,从七品,及各场盐课司、各盐仓大使、副使等职。所产盐行销广东西部及广西全境
官署名。西魏文帝大统十二年(546)置,为尚书省十二部之一,掌管诸侯朝觐礼仪,以蕃部郎中为长官。恭帝三年(556)改以中大夫为长官,隶秋官府。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蕃部中大夫。”
北洋政府时期临时执政府的内部机构。相当于总统府的军事厅,掌参议军事。职官设置不详。
清代县衙内部科房之一,设经承,掌理财务、田亩、粮租、契税、杂税及盐务等事。
官名,也是官署名,唐置,为太子属官,掌养牛马,以供皇太子之用。其官有丞二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下。还有府三人,史六人。初,有监、副监、丞、主簿、典事、掌固等,后省去监、副监等官。见《新唐书·百
封爵名,三国魏文帝置。《魏文帝改封诸王为县王诏》:“其改封诸王皆为县王。”晋初因之,并增邑为三千户,也置一军。参看《晋书·职官志》、《通典·职官十三·历代王侯封爵》。爵位名。北周设置,与国王、郡王、国
官簿,又称“官牒”,即登记官吏姓名籍贯简历的簿册。也就是官吏的档案。《汉书·王莽传》:“请令天下吏能诵(安汉)公戒者,以著官簿,比孝经。”《后汉书·百官志序》:“世祖节约之制,宜为常宪,故依其官簿,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