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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管区

北周时总管所统辖的地区。北周承西魏而立国,西魏时承北魏刺史加都督之制,分境内为若干都督区,刺史加都督者,亦往往多至十余州。北周取代西魏以后,改都督为总管,都督区随之亦改称为总管区。北周总管制度及其辖区均较北魏时期的都督与都督区为稳定。总管既综军民两政,总管区实质上也就是北周州以上的大行政区。北周的总管区称为府,一般以统辖三州者最为普遍,大者有辖二十余州甚至三十余州者。根据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的考证, 北周总管区的划分如下:(1)秦州府,(2)河州、洮州府,(3)宕州府,(4)扶州府,(5)廓州府,(6)凉州府,(7)泾州府,(8)宁州府,(9)原州府,(10)灵州府, (11)延州府,(12)夏州府,(13)蒲州、同州府,(14)玉壁、勋州府,(15)晋州府,(16)汾州府,(17)石州府,(18)并州府,(19)北朔州府,(20)梁州府,(21)金州府,(22)益州府,(23)利州府,(24)隆州府,(25)潼州府,(26)泸州府,(27)西宁州府,(28)信州府,(29)荆州府,(30)襄州府,(31)江陵府,(32)安(郧)州府,(33)黄州府,(34)陕州、宜阳府,(35)中州、崇德府,(36)河阳府,(37)相州府,(38)定州府,(39)幽州府,(40)郑州府,(41)豫州府,(42)司州府,(43)西兖州府,(44)南兖(亳)州府,(45)青州府,(46)徐州府,(47)仁州府,(48)扬州府,(49)吴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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