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厅检察官
官名。清末总检察厅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六人,正五品,奏补。分任本厅检察事宜。
官名。清末总检察厅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六人,正五品,奏补。分任本厅检察事宜。
清代的俸给制度。其制是银米兼支。米视俸而定,每银一两并给米一斛,银有零头者以米之升合准之。在外文官俸银与京官同,不给禄米。正俸之外,按职务等级另给银钱,称为养廉银。文职养廉银始于雍正三年(公元1725
流外官名。唐置于太子率更寺,员额六人,秩流外四品,掌知漏刻。
官署合称。置于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分设于罗番遏蛮军、程番武盛军、卧龙番南宁州、小龙番静蛮军、大龙番应天府、洪番永盛军、方番河中府、卢番静海军、石番太平军,改下属长官所二十八处为州县。秩正三品。
侍中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侍中为大貂”。
官名。唐朝太子仆寺厩牧署官员,置四员,从九品下。太子出行,则先期习路马。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
唐初禁军名。《旧唐书·隐太子传》记武德初,建成以太子身份“私召四方骁勇,……畜为宫甲,分屯左右长林门。”到建成败亡,这支军队即被消灭。
官名。辽置,见“北护卫府”。
参见“三公郎”。
夏商两代的守卫武装。夏代还没有国家常备军,警卫王的任务是由本氏族中少数不参加生产劳动的贵族上层成员组成的卫队担任,这是后世常备军的雏形。商代的守卫扩展到王宫、都城、边境和诸要冲处,并依照兵种的不同有“
官署名。元置,管理县内道教事务,有道录、道正、道判等职。道士词讼除刑事犯罪归地方官府审理外,其他均由道官处理。道士与百姓间的诉讼,由地方官府会同道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