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佥宣政院事
官名。元置,为宣政院的佐官,秩正四品,员额三人。
官名。元置,为宣政院的佐官,秩正四品,员额三人。
官名。战国楚置。 同“新造”。 曾侯乙墓出土竹简所载有“新造尹”官职名。
官名。宋置,为敕令所提举的下属官员,负责敕令的详定工作。参看“敕令所提举”条。见《宋史·职官二·编修敕令所》。
官名。隋文帝开皇六年(586)置为散官八尉之一,正九品下,炀帝大业三年(607)罢。唐高祖武德七年(624)改帅都督置,为二转勋官,比正七品。宋朝为第十一阶勋官,秩正七品。金朝置为第十一阶勋官,正七品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属吏部,掌官员名册。南宋因之。
吏名。金朝设在兵马司、统军司等军事官署。掌名籍、差遣文簿、行署文书、巡捕等事。唐代设置,由勋官充任,是军镇上的一种胥吏。
官名。清朝所设外交商务官。光绪四年,清在日本神户、大阪、长崎、横滨等地设理事一人,负责办理商务,后改称领事。见《清会典·事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官制出使》。
民间对州县长官的敬称。
官名。清末法部审录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另宗室专缺一人,计四人,正五品,奏补。掌本司事务。
清代刑部内部机构。掌保管档案,缮写满、汉文奏折及本部主动题报事件;并掌本部旗员保举升补之事。设堂主事满二人,缮本笔帖式满十二人,经承八人。
见“西京国子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