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制司
官署名。即“典制清吏司”。
官署名。即“典制清吏司”。
即“额真”。
官名。金置,《金史·河渠志》载:“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尚书省以景州漕运司所管六河仓岁税不下六万余石,其科州县近者不下二百里,官吏取贿延阻,人不胜苦,虽近官监之亦然。遂命监察御史二人往来纠察之。”
官名。南朝宋置,为大县所设二尉之一。官名,汉朝长安县置,掌治安。《汉官旧仪》:“长安城方六十里中,皆属长安令,置左右尉。”
官名。简称验封司郎中。明清吏部验封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司封部郎中设,一人,南京吏部验封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郎中一人,以科甲出身者注授。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行政院于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依照《盐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置盐政改革委员会,掌理基于《盐法》的一切盐政兴革计划,委员长由行政院长兼任,委员除财政部长为当然委员外,均应为对
官名。三国吴置。统兵出征,亦负有督察将帅之责。羊衙自太子中庶子迁此。官名,有时也简称“使者“,三国吴置,掌领兵出征,兼掌监督将帅。《三国志·吴书·吴主传》:“(赤乌)二年春三月,遣使者羊衜、郑胄、将军
官名。隋于内侍省置内尚食局,掌中宫膳食之事,置典御及丞各二人。
民国时期由选举产生的官员,称为选任。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作为国家元首的大总统,均由选举产生。国民党政府规定公务员有的是选举的,有的是任命的,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有国民政府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左候卫为左金吾卫而置,一员,正三品,德宗贞元二年(786)置上将军前为左金吾卫长官,掌宫中、京城巡警,烽候、道路、水草之宜;凡翊府之翊卫及外府佽飞番上,皆属之。宋朝置为
官名,汉置,为仓曹长官,掌管仓库粮食。公府置仓曹掾属,掾为正,属为副。郡县置仓曹掾史,史为副。《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掾史属二十四人。本注曰:《汉旧注》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