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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酒公卖局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财政部。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五月三十日公布的《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和《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章程》的规定,全国烟酒公卖局管理全国烟酒公卖事务。设总办、会办各一人,局内置文牍处,设文牍主任员二人,下辖三科:第一科,掌办法制、考核、稽查、财务、统计等;第二科掌办烟草公卖与捐税;第三科掌办酒类公卖和捐税。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一至二人,办事员若干人。各省得酌置产销情形分区设置分局;分局在所辖区内分别地点,组织公卖分栈,招商承办。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十二月改设专署,六年(公元1917年)七月二十五日,裁撤专署,仍在财政部内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办理,并直辖各省公卖局。同年九月公布《全国烟酒公卖局暂行章程》,仍设总办、会办各一人;置文牍处,设主任一人,下辖三科:第一科掌办稽查、调查;第二科掌办主要北方各省税务;第三科掌办主要南方各省税务。三科共设科长三人,科员十六人,调查员、办事员各若干人。民国八年(公元1919年)一月,又改为“全国烟酒事务署”,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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