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上供案
宋代三司内部机构,为户部五案之一。掌诸州上供钱帛。
宋代三司内部机构,为户部五案之一。掌诸州上供钱帛。
官署名。辽朝处理上诉冤案的机构,有冤者到钟院击钟,以达于皇帝。始置于太祖时,穆宗时废,保宁三年 (971),景宗下诏恢复,并铸钟刻诏,说明所以废置之意。官署名。辽太祖神册六年置,民有冤可击钟使皇上知道
司法官考试机构。北洋政府置,设典试委员长一人,由司法总长遴选,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派;典试委员与襄校委员人数均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经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派充:监试委员二至六人,由司法总长遴选,经由国
秘书省的别称。唐代陈子昂《陈伯玉集五·临邛县令封君遗爱碑》:“芸扃靓奥,见天下之图;石柱闻琴,知君子之化。”
翰林院、翰林学士院官员的统称。唐、宋有翰林待诏、翰林供奉、翰林学士及茶、酒翰林等,辽、金、元有翰林学士等,明、清有翰林学士、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编修、检讨、庶吉士等。详见各条。官名。
官署名。简称浙江司。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浙江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浙江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理在京羽林右等七卫及神机营之
北洋政府总统府军事处的属官。见“总统府军事处”。
官署名。元朝置。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分设南、北两漕运司,又在济州 (今山东济宁) 置漕运司。二十五年二月,升为都漕运使司,并领济之南北漕运。简称济州漕司。至元二十七年,罢司,事归江淮漕司掌领。
官名。西魏、北周夏官府右武伯中大夫右射声率上士佐官,正二命。
官名。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北洋政府时期国立大学校长由教育总长聘任。国民党政府时期国立大学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省和直辖市设立的大学校长由省市政府分别呈请国民政府任命。除国民政府特准外,均不得兼任其
官名。十六国西秦乞伏国仁建义元年 (385)置,位在左、右相及左辅之下。后燕慕容熙光始元年(401)“改北燕台为大单于台,置左、右辅,位次尚书”。汉朝右扶风的别称。《史记·酷吏列传·王温舒》:“坐法失